海運提單的性質:
1.貨物收據。
提單是承運人前發(fā)給托運人的收據,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,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,已代裝船。
2.運輸契約證明。
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。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,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,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。
3.貨權憑證。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。誰持有提單,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,并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,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。
海運提單的作用:
(1)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(fā)的貨物收據(Receipt for the goods),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。
(2)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(Documents of title)。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可在目的港向輪船公司提取貨物,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,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,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押匯貨款。
(3)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(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)。在班輪運輸的條件下,它是處理承運人與托運人在運輸中產生爭議的依據;包租船運輸的條件下,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(fā)的提單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。這種運輸的契約是租船合同(Charter Party),它是處理承運人(船東)與租船人在運輸中的權利義務的依據。